部近日發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等內容,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下階段將配合上級立法機關加快推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出臺。
據介紹,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環保部于2016年12月發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因《暫行規定》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門規章,為進一步夯實法律基礎,環保部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認真總結了火電、造紙行業先行先試的成功經驗,制定并發布了這部《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規定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以排放口為單元,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計算許可排放量,并明確許可排放量與總量控制指標和環評批復的排放總量要求之間的銜接關系。
“通過排污許可證,我們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逐步從企業細化深入到管控每個具體排放口,從主要管四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從以污染物濃度管控為主轉向污染物濃度與排污總量雙管控,特別針對當前霧霾防治,在排污許可證中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等特殊時段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管控要求,從而不僅推動了對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監管,同時將排污許可更好地與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密切掛鉤,推動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管理。”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管理辦法》還規定,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才能排污,無證不得排污。持證排污單位必須在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并應開展自行監測、建立臺賬記錄、編寫執行報告,確保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為充分與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銜接,《管理辦法》明確無論是重點管理還是簡化管理,均由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
據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國共核發排污許可證兩萬多張,完成15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基本摸清了行業現狀,為落實企業環保責任、構建新型監管體系打下堅實基礎。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還表示,下階段環保部將從三個方面推進這項工作。一是配合上級立法機關加快推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出臺。編制思路是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形成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目前環保部已經成立工作組,組建專家團隊,開展了相關工作。二是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加快推動排污許可實施,強化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企業的處罰力度。完善許可證執法制度,開展依證執法,打擊無證排污企業,實現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三是不斷完善排污許可信息作。